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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XX、王X甲等與某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5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19)豫1081民初7489號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禹州市人民法院 2020-03-10

原告:單XX,女,漢族,生于1990年7月16日,住河南省禹州市,系死者王帥之妻。
原告:王X甲,女,漢族,住址同上,系死者王帥之女。
法定代理人:李XX,女,漢族,住址同上,身份證號碼411081196803192724,系王X甲母親。
原告:李XX,女,漢族,住址同上,系死者王帥之母親。
原告:王X乙,男,漢族,住址同上,系死者王帥之父親。
四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河南日月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
住所地:河南自貿(mào)試驗區(qū)(鄭東)農(nóng)業(yè)南路51號2單元5、6、10、11層。
負責人:劉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許XX,男,漢族,住河南省許昌縣,該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盛XX,女,漢族,住河南省許昌市魏都區(qū),該公司員工。
原告單XX、王X甲、李XX、王X乙訴被告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單XX、王X乙及原告單XX、王X甲、李XX、王X乙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許XX、盛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單XX、王X甲、李XX、王X乙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險金1000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10月22日16時10分許,王帥駕駛豫K×××××號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河南省禹州市××道路白馬××山路,發(fā)生翻車,王帥死亡,車輛受損。河南省禹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第4110811201900476882號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可證實以上事實。豫K×××××號小型普通客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駕乘人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且該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為維護原告權(quán)益,特提起訴訟,請求貴院判如所請。
經(jīng)庭審質(zhì)證,雙方當事人對王帥于2019年10月22日駕駛豫K×××××號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河南省禹州市××道路白馬××山路發(fā)生翻車死亡并由禹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第4110811201900476882號道路交通事故證明的事實,以及2018年12月8日在被告處投保駕乘人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單號為AZXXX07E3418PAXXX140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事實無爭議,本院依法予以確認。雙方當事人有爭議的事實為:本案王帥的死亡是否屬于保險賠償范圍。本案死者王帥駕駛車輛翻車死亡,因死者家屬未對王帥進行尸檢的情況下,私自辦理喪葬,致使無死亡原因無法查清。被告保險公司認為,本案事故中王帥存在酒后駕車或者從事高風險運動不應當承擔保險賠付責任,則被告保險公司應當對此承擔舉證責任。從舉證責任角度而言,被告保險公司證明王帥死亡因為酒后駕車或者從事高風險運動的方式為尸檢,其負有及時通知王帥家屬要求尸檢、并明確告知王帥家屬若不及時尸檢導致死因不明將影響理賠的義務。但本案中,被告保險公司并未提交證據(jù)證實其在王帥家屬報案時即要求王帥家屬尸檢、并明確告知王帥家屬拒絕尸檢的不利后果,故因未及時尸檢導致王帥死亡原因不明的責任主要在于被告保險公司。另外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被保險人的損失系由承保事故或者非承保事故、免責事由難以確定,當事人請求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應比例予以支持,因此本院酌定保險公司按照70%的比例予以賠償,即被告某保險公司應賠償王帥家屬保險金7萬元(100000×70%)。
綜合本案有效證據(jù)及當事人陳述,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2018年12月8日,王帥作為投保人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駕乘人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單號為AZXXX07E3418PAXXX140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其中主險為駕駛非營運性質(zhì)的機動車意外傷害保險,保險金額為100000元,保險費為220元,保險期間為自2018年12月9日起至2019年12月9日止。2019年10月22日,王帥駕駛豫K×××××號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河南省禹州市××道路白馬××山路發(fā)生翻車死亡。事故發(fā)生后,因王帥家屬在未對王帥進行尸檢的情況下,私自辦理喪葬,致使王帥的死亡原因及體內(nèi)血乙醇含量進行鑒定,無法確定其死亡原因及是否存在飲酒駕車等違法行為,事實無法查清,成因無法判斷。禹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遂作出以上事故證明。后四原告以被告未賠付保險金為由,提起本案訴訟。
本院認為,投保人王帥在被告處投保有駕乘人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因死者王帥在投保駕乘人員意外傷害險時,沒有指定受益人,而原告單XX、王X甲、李XX、王X乙作為王帥的法定繼承人,請求被告保險公司承擔相應的賠付責任,于法有據(jù),被告某保險公司應賠償四原告保險金7萬元,對四原告主張的超出部分不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七條、第四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二十五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向原告單XX、王X甲、李XX、王X乙支付保險金70000元。
二、駁回原告單XX、王X甲、李XX、王X乙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減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775元,原告單XX、王X甲、李XX、王X乙承擔37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曹會娟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書記員  徐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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